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
(一)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健康,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致使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致使被害人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人身受到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它情形。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视情况参照执行。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3、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等其它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三)对法人、组织,不予救助。
(四) 救助申请应由当事人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特殊情况下可由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
(五) 救助申请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口头申请,由案件承办人如实记录,经宣读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字捺印。
(六)当事人在申请救助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与案件当事人的社会关系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实际损害后果证明。被害人伤情鉴定结论或者医疗诊断结论或者死亡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
4、生活困难证明。包括个人及家庭财产、收入证明和拟救助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5、相关法律文书。
6、其它与申请救助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办公室应及时书面催告其补正;经书面催告,当事人仍未按要求及时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