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追加起诉 证据标准
【基本案情】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1年2月出生。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0年7月出生。
被告人樊某某、吴某某自2010年以来,先后以新时代组织资本运作为幌子,要求参加者每人缴纳33500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分红的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共计发展下线10余层60余人。
【诉讼过程】
2016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对吴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同年5月13日将吴某某刑事拘留。2016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将吴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移送涪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环节,发现樊某某也涉案其中,遂于2016年11月25日通知公安机关将樊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移送审查起诉。
【追诉理由】
被告人樊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不仅层级在吴某某之上,且樊某某起着组织、领导的作用,有具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如组织传销人员开会学习、收钱、管理人员、负责分红等。被告人樊某某自称其在2012年4月已出局,但有证据显示其自2010年以来始终在该传销组织中从事组织、领导工作并牟取利益,且其发展的下线的层级、人数均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樊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要旨】
1、严格把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罪的主体范围,是要积极参与活动并晋升为传销组织中具有一定职务的人员,对传销组织的设立和发展有直接联系,具有决定性作用,对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行为发挥一定促进作用的人。
2、对于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证据采信,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即要有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并有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撑来综合认定。
3、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刑法修正案七)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