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9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某某妨害安全驾驶案依法酌定不起诉。
经查:王某某搭乘小型客运汽车从绵阳返回平武时,以未吃午饭为由要求司机李某某停车吃饭,司机不允,王某某遂与司机李某某发生争吵。当车辆行驶至涪城区冠城一品小区外临园干道时,王某某不顾车内另外两名女性乘客的劝阻,使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塑料水杯多次打砸驾驶员李某某的头部,当水杯被打落在驾驶员脚下时,王某某趴在方向盘上弯身捡水杯,致使驾驶员李某某紧急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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