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高新刘某某侵犯着作权案
2.成都双流杨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3.泸州江阳魏某、刘某、易某等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4.绵阳高新谯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起诉案
5.达州大竹赵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事实】
2013年8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覃某、唐某等人在未取得着作权人完美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完美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获取《诛仙》《笑傲江湖OL》网络游戏的服务器端程序,使用编辑器修改游戏任务参数、升级标准,并上传至位于厦门、杭州的第三方服务器。为实现游戏客户端与其上传的服务器端同步更新,刘某某等人配置了登录器程序,专用于修改客户端的服务器指向列表。
刘某某等人将修改后的游戏命名为“嘟嘟诛仙”“嘟嘟笑傲江湖”,通过网站和聊天软件发布广告,招揽游戏玩家。游戏玩家使用登录器程序对正版游戏客户端“打补丁”,即可连接刘某某等人架设的服务器,运行游戏。
期间,刘某某、覃某、唐某共同对“嘟嘟诛仙”“嘟嘟笑傲江湖”网络游戏进行运营维护,并租用多个非正规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口,收取游戏玩家充值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履职过程】
本案由被害单位于2017年12月5日报案至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该局于2018年1月18日对刘某某、覃某、唐某涉嫌侵犯着作权罪立案侦查,并按照成都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建立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双报制”协作办法,将案件通报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成都高新区检察院”)。成都高新区检察院结合侦查进度,适时对案件侦查方向和取证重点提出意见,并在审查逮捕期间引导警方异地补充提取电子数据。2018年8月13日,成都高新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着作权罪对刘某某、覃某、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19年4月16日,成都高新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唐某、覃某构成侵犯着作权罪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2月26日,该院以侵犯着作权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判处覃某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四十万元;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三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同年9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本案是一起涉网络游戏侵权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作案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犯罪情节严重。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创新办案机制,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对案件的办理有力地打击了该类型犯罪,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助力了经济社会发展。
(一)创新“双报”协作机制,找准最佳保护节点。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成都检察机关首创案件“双报”机制,鼓励权利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同步向检察机关报案。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掌握侵权线索,对涉嫌犯罪的线索开展立案监督、引导侦查等工作,强化诉前主导职能;对其他线索,引导权利人通过民事行政途径救济,有效帮助企业维权。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托“双报”机制,对接侦查机关和报案企业,分组跨区域异地取证,及时固定侵权游戏界面及操作方法、宣传网页,锁定涉案服务器IP地址,为后期精准认定侵权行为及非法经营数额奠定基础。
(二)有效引导侦查取证,破解证据收集难点。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侦查取证难度远高于传统知识产权案件。本案中,成都高新区检察院根据网络游戏客户端、服务器端对应匹配的特性,结合侵权游戏与正版游戏运行界面和功能一致的特点,提出以客户端程序比对鉴定代替全部程序比对鉴定的侵权认定思路。该思路既有效避免了直接提取服务器数据容易被侵权人察觉,又切实降低了取证成本和难度。
(三)全面认定犯罪数额,依法认定法律责任。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是此类犯罪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侵权人选用的非正规支付平台交易记录缺失、数据不完整,导致司法机关无法直接根据交易明细全面认定犯罪数额,有效打击侵权行为。对此,检察机关结合侵权人在支付平台的结算总金额及银行账户明细综合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客观全面评价侵权后果和社会危害,使三名被告人受到法律严惩。
(四)彰显司法保护决心,助推行业健康发展。知识产权是网游行业和数字经济的生存根基和发展命脉。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超千万罚金的判决有效震慑了侵权犯罪行为人,有助于规范互联网游戏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件事实】
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杨某采购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挡风玻璃,租用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大井社区的两处仓库,雇佣陈某某、马某某等人将购进的汽车挡风玻璃更改注册商标年号及包装后,将挡风玻璃对外销售。期间,杨某组织陈某某、马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挡风玻璃金额共计人民币684616.5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在杨某租用的两处仓库内查获假冒“宝马”“吉利”等品牌汽车挡风玻璃2800余片,价值183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19年10月30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杨某等3人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提出改变案件定性的意见并引导公安机关变更侦查方向。2019年11月20日,对杨某等3人批准逮捕。
2020年2月4日,双流分局以杨某、陈某某、马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及时向浙江吉利控股集团等公司送达《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在各权利人的积极配合下,案件追加认定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挡风玻璃450余片,追加认定犯罪数额30万余元。期间,3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及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8月4日,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3名被告人向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开庭审理,2020年11月18日,双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所起诉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检察机关持续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充分履行提前介入、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追诉犯罪事实等各项职责,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做好认罪认罚等工作,推动了司法办案与服务民营企业无缝衔接,实现了检察机关主动积极履职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机统一。
(一)充分发挥诉前引导作用,准确把握案件定性。本案中,杨某购入并销售的汽车挡风玻璃系完成贴标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因其在部分挡风玻璃商标上有修改生产年号的行为,公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认为杨某购入的挡风玻璃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品,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上游犯罪中业已完成,其修改商标生产年号系围绕客户购买需求而实施,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重点考察其销售行为,不宜认定该行为系假冒注册商标。因此,引导公安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变更侦查方向,将侦查重点调整为收集、固定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及违法所得数额相关证据,准确把握案件定性。
(二)主动履职,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贯彻落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权利人利益的办案理念,由传统的依靠商标代理公司协助维权办案模式向主动联系企业告知权利义务并协助办案而转变。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多方途径联系对接12家被侵权而未报案企业,主动向企业通报其知识产权被侵犯基本情况。其中,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派员抵达双流,配合司法机关对涉嫌侵犯其公司商标权产品进行清点、辨认,检察机关当面向企业工作人员当面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后,各权利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侵权产品进行真伪辨认,在原有证据基础上,案件犯罪数额认定增加30万余元。相关企业工作人员表示,除其公司主动报案外,司法机关主动与公司联系并告知其知识产权被侵害尚属首次,检察机关的这一举措彰显了检察机关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诉讼权等合法权益,坚定了企业发展信心。
(三)认罪认罚背景下,综合考量犯罪行为人罪责程度,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3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区分其罪责程度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主犯杨某提出监禁刑并处以非法经营数额50%的罚金刑的量刑建议,并根据从犯陈某某、马某某参与共同犯罪时间、工资收益情况,分别向法院提出有期徒刑缓刑及罚金一万元、一万五千元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例3:泸州江阳魏某、刘某、易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事实】
2016年底,被告人魏某与陈某共谋在未经商标权利人四川仙潭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潭酒业)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将魏某储存于韦某酒厂内的8吨散装老潭酒包装成0.3万件成品红潭酒。随后,魏某、韦某、李某等人再次购买1吨散装新潭酒与老潭酒勾兑,并由魏某委托韦某联系生产红潭酒包装材料及包装人员。
经韦某委托,在未经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李某甲生产了假冒红潭酒酒盒、合格证等包装材料0.3万件,非法经营数额达13.35万元;刘某生产了假冒红潭酒酒瓶1.8万个,非法经营数额达到9.9万元;王某介绍李某乙完成成品红潭酒的灌装和包装。
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在明知是假冒注册的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易某(陈某之妻)、王某甲、雷某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红潭酒进行销售。其中,易某销售金额达155760元;王某甲销售金额达181800元,雷某销售金额达15552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陈某等人处所扣押未销售的假冒53度500ml红潭酒1844件。
【诉讼过程】
2020年4月20日,仙潭酒业报案。2020年4月20日,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同步派员提前介入侦查。提前介入期间,检察官围绕包装材料来源、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等问题,提出了补充侦查意见,并建议公安机关将上游制造包装材料的刘某等2人列入犯罪嫌疑人范围侦查。2020年6月日,江阳区检察院综合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魏某等6人批准逮捕,对陈某等2人不予批准逮捕。
2020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该案犯罪嫌疑人全部认罪认罚,共计赔偿仙潭酒业270余万元。江阳区检察院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相应嫌疑人强制措施。2020年9月28日,江阳区检察院对魏某等1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30日,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和量刑建议。对魏某等6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八个月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除李某外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万元至30万元不等;对刘某等2人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胡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至8万元不等;对易某等3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判处有十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8万元至9.5万元不等。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意见】
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职,加强提前介入,提出追漏意见,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通过工作引导,促成对权利人的赔偿,达到以和解促和谐的办案目的;贯彻慎捕理念,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一)强化提前介入工作,提升案件质效。检察机关自立案之日起即派员介入,通过实质性介入审查,加强侦查引导,针对案件证据搜集、侦查方向确定、漏犯追加等方面提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意见,保证了案件侦查的及时性、全面性。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未通过延长期限或退回补充侦查,一个月内顺利审查终结,有效提升了案件办理质效,降低了案件比。
(二)积极促成赔偿和解,有效弥补被害单位损失。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被害单位维权时间周期长、成本支出高、获得赔偿难问题,检察机关主动作为,通过释法说理,督促被告人魏某等人对被侵权企业仙潭酒业履行了赔偿责任,仙潭酒业也出具了谅解书,切实保障了被侵权企业权益。
(三)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营企业发展。本案被侵权的仙潭酒业系泸州知名民营白酒企业,被告人陈某系广东省中山市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把服务保障非公有经济健康发展作为重点工作,通过促成赔偿和解、落实慎捕理念等,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4:绵阳高新谯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起诉案
【案件事实】
2019年4月以来,谯某在明知购进的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国窖1573、丰谷酒王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多次联系他人购进,在自己所经营的位于盐亭县云溪镇的便利店中进行销售,并将部分假冒白酒存于其租赁的顾某门面中。
2020年3月16日,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谯某所经营便利店及顾某门面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国窖1573、丰谷酒王的白酒共计268瓶,由公安机关对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依法予以扣押。经查明,扣押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和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价值共计154629元。
【诉讼经过】
2020年3月16日,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并调查谯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线索,于当日将该案线索移送盐亭县公安局。同日,盐亭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9月23日,根据绵阳市侵犯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集中管辖的要求,盐亭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院)审查起诉。
高新区院受理案件后,严格落实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向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等被侵权人告知了诉讼权利义务;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谯某于10月21日签订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在多形式多渠道听取权利人意见后,于2020年10月22日,对谯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同日,检察机关向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该局依法对谯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侵权产品进行处理。2021年3月29日,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谯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谯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的侵权商品,对谯某并处罚款618516元。
【评析意见】
检察机关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涉案金额不高、犯罪情节轻微、行为人悔罪态度好的案件,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加强不诉后续监督,确保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落实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多举措保证办案效果。检察机关把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与保护权利人权益相结合,切实保障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严格落实最高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要求,通过联系被侵权方当地打假办、企业法务部门等多种方式扎实开展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同时,加强对权利人提供的权利证明、受损证明等证据材料的复核,提高案件审查质效。通过认真听取权利人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意见等方式,对谯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使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考虑到谯某处在哺乳期的特殊情况,对谯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并到其家中释法说理,促进谯某认罪悔罪和对侵权人进行民事赔偿。在对谯某作不起诉决定前,检察机关向权利人通报了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及拟不起诉的理由,得到了权利人对谯某的谅解,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促进了和谐社会,体现出了司法的温度。
(三)向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执法线索,综合保护知识产权。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慎诉”司法理念的同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在对谯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开展反向移送工作,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谯某作出行政处罚。市场监管局采纳检察意见,对谯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形成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
【案件事实】
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赵某、云某等4人以电话、微信或当面商谈的方式向四川省达州市、遂宁市、重庆市等地经销商推销假冒注册商标的电缆。在商定好规格、数量后,赵某等人通过物流公司将假冒四川川东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东电缆)“黑象”牌商标和假冒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塔”牌商标的电缆发送给各地经销商。被告人李某、周某等15名经销商收货后再行销售。经查,李某、周某等人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电缆销售金额共计30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未销售的假冒“黑象”牌电缆369圈、假冒“塔”牌电缆163圈。
【诉讼过程】
2018年5月28日,川东电缆报案。2018年6月4日,大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大竹县检察院同步派员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就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金额认定等方面提出侦查取证意见。2019年1月4日,大竹县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报捕的赵某等10人批准逮捕。
2019年4月、2019年6月、2020年10月,大竹县公安局分3次先后将赵某等19人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大竹县检察院督促12名被告人共同向川东电缆公司退赔274万元。2019年9月、2020年12月,大竹县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2次对赵某等19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20年6月、2021年3月,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等19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1年不等,并处8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周某等11人宣告缓刑。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上诉。2020年12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意见】
该案被侵权的川东电缆系川东区域明星民企,为当地稳定就业、地方税收作出巨大贡献。假冒“黑象”商标的电缆充斥市场,导致该企业市场销售额大幅下降,严重损害企业利益。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在加强犯罪打击的同时,帮助企业高效挽损,为保障企业权益、维护市场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引导取证,精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检察机关通在提前介入中,针对部分行为人辩解其不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问题,引导侦查机关就行为人职业经历、采购价格、产品质量对比等方面加强取证。在充足的证据面前,嫌疑人终认罪认罚,承认了自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
(二)追赃挽损,切实保护民企合法权益。立足检察职能,一方面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依法追究涉案被告人刑事责任,切断侵权链条,防止损害继续扩大;另一方面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案件中的适用,促使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为企业挽回损失,依法保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三)以案建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大竹县检察院及时总结本案办理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与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相结合,积极联系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对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特别是知识产权案件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机制,与县工商联建立“竹检护企”微信工作平台,制定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备案审查办法》,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优质的检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