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填录
一、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人员,在履行业务受理、分流、办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统计等职责时,应当按照要求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填写、录入相应信息。
二、 信息填录应当坚持谁受理谁录入,谁办理谁录入,谁审核谁录入,谁审批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分工如下:
(一)依照规定,属于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的业务,受理信息由案件管理部门录入;属于控告检察部门以及其他业务部门受理的业务,受理信息由该受理部门录入;
(二)业务办理过程中生成的信息,由该业务承办人录入;
(三)业务审核、审批过程中生成的信息,由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等审核人、审批人录入。
三、业务部门需要修改本部门已经填录完成、处于锁定状态,但尚未生成全国检察统计数据的业务信息,应当经分管检察长审批,交案件管理部门确认后,由技术信息部门执行相关技术操作。
案件管理部门对于已经填录完成、处于锁定状态,但尚未生成全国检察统计数据的业务信息,通过排查、审核发现存在填录问题和异常情况的,应当填写《检察业务信息审核意见表》,经有关业务部门核实确认,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对相关业务信息予以更正。
四、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删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已经录入的案件、线索等。
在生成全国检察统计数据前,因错误操作等原因需要删除已经录入的案件、线索的,经本院检察长审批,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后,交技术信息部门执行相关操作。省级人民检察院删除案件、线索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和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备案。
在生成全国检察统计数据后,因错误操作等原因需要删除已经录入的案件、线索的,确实需要修正的,要逐级备案、逐级报告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查处理。
文书制作
一、 承办人应当依照系统内的文书模板拟制文书,不得擅自修改设置的格式、内容。
二、 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制作文书,应当按照要求在系统内进行审核、审批。
三、 文书应当适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动分配的编号,严禁变更、自设文书编号。
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案件管理部门确认后,适用统一的文书编号,在系统外制作文书:
(一)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及时办理有关业务的;
(二)属于绝密业务的文书。
因前款第一项情形在系统外制作的文书,承办人应当在故障消除后三个工作日内扫描上传至系统,并在系统内完成相关操作。
五、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制作的加盖电子印章的文书,应当在本院指定的打印机上打印。
网上业务流转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机密级和机密级以下的业务,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执行受理、分流、移送、报批等流转程序。
二、 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的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分流给业务部门,或者按照本院制定的分案规定,直接分派给承办人。
承办人或者承办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应当及时到案件管理部门领取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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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需要将案件材料报送审核、审批的,应当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报送,审核人、审批人应当在系统内审核、审批,并将审核、审批后的案件材料通过系统发送至下一个流程节点。
四、 属于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流转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办结后将案件相关材料发送至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承办人应当为案件管理部门的送案审核提供必要的时间,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是否符合送案条件、是否规范完成网上办案操作。对不符合送案条件的,应当督促承办人补充材料,或者补充、更正有关操作,对符合送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交付送案。
五、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故障,不能进行网上业务流转的,可以在系统外先行流转,在故障消除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应当补充完成网上流转的相关操作。
网上业务监管
一、 业务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流程监管员,对网上信息填录、文书制作、流程操作等网上业务办理活动,履行监督、管理、指导职责。
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网上业务办理活动,通过抽查、巡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 业务部门发现本部门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改正:
(一)未按规定在系统内填录信息、制作文书的;
(二)未按规定在系统内流转业务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相关操作的;
(四)违反系统权限管理、安全保密管理的;
(五)其他违反系统要求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 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本院业务部门具有上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向业务部门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纠正并反馈情况。
案件管理部门在网上业务监管中发现同级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五、 上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存在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应当及时核查、纠正并反馈情况。
六、对网上业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口头提示、网上提示和书面方式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一般情形的,可以使用口头提示、网上提示,并制作工作记录;情节较重的,应当向相关部门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应当在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的同时,向检察长报告。
网上统计管理
一、 省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时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本地区业务信息进行统计汇总,生成所辖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统计业务登记卡和检察统计报表,并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分别进行审核,填写《人民检察院案件登记卡、统计报表审签表》,经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签发后,逐级汇总、报送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二、 案件管理部门对于通过技术排查、统计审核发现的统计信息填录问题和异常情况,应当填写《检察业务信息审核意见表》,及时与有关业务部门沟通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对已填录业务信息予以更正,并重新生成检察统计业务登记卡和检察统计报表。
三、全国检察统计数据汇总完成后,各级人民检察院不得擅自更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卡信息、检察统计数据以及案件登记卡内容。确实需要修正的,要逐级备案、逐级报告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查处理。
对外信息查询管理
一、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生成的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务公开的要求,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相关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的查询。
二、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接受相关人员和单位的信息查询,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协助、配合。
控告申诉信息查询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运用互联网、检务窗口、电话等方式,接受外部查询申请,提供查询服务。
四、 人民检察院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牟取利益。
五、 案件管理部门对本院相关部门以及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关单位提出的信息查询申请,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
电子签章管理
一、 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制作法律文书、工作文书,需要使用印章、签名的,应当使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不得使用实物印章,不得进行手写签批。
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效力与实物印章、手写签名的效力相同。
已经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使用电子签名的,不得用手写方式重复签批。
二、以院名义制作的法律文书、工作文书,需要加盖印章的,依照规定报领导审批后,发送至本院办公室加盖院电子印章。
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授权案件管理部门,在使用院电子印章前,对涉及人身、财产权利和终结性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核。
以内设机构名义制作的工作文书,需要加盖部门印章的,经审核、审批后,由本部门内勤加盖部门电子印章。
三、 禁止以任何方式规避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使用。对违反规定,以行政公文的方式代替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的情形,印章管理部门应当拒绝加盖实物印章,责令改正,并通知案件管理部门。
因发生系统故障导致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不能使用的,经案件管理部门确认,依照规定程序,加盖实物印章,使用手写方式签批。
四、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电子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印不规范、不及时等问题的,应当向印章使用部门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系统使用权限管理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是本院系统权限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系统权限的设置、变更和转移申请进行审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部门是系统权限的操作执行部门,根据案件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对系统权限的设置、变更和转移执行操作。
二、 需要对系统权限的已有设置进行变更的,由相关部门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后送案件管理部门审核,案件管理部门报检察长授权后发出权限变更通知书,由技术信息部门执行操作。
因内部工作调整、岗位交流等原因发生的系统权限变更,由案件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文件内容发出权限变更通知书,由技术信息部门执行操作。
三、 承办人和负有审核、审批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因出差、请假、休假等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审核、审批案件,需要将其权限暂时转移至其他人员的,应当进行权限转移。
需要进行权限转移的,承办人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送案件管理部门审核,案件管理部门发出权限转移通知书,由技术信息部门执行操作。
权限暂时转移原因消除后,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持部门负责人签批的证明材料向案件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时对权限进行恢复。
系统保密管理
一、 绝密级业务不得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办理、流转。
严禁违反规定,将非绝密级业务认定为绝密级业务,或者将绝密级业务认定为非绝密级业务。
二、检察人员应当使用身份认证系统登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定期修改认证密码,妥善保存自己的身份证书、登录信息,防止丢失、遗忘。
三、检察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安全制度,规范使用终端计算机、打印机,妥善保管涉密设备。严禁连接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严禁与非涉密计算机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严禁连接使用无线设备,严禁违规卸载安全保密管理软件。
四、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失泄密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依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院保密部门报告,保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发生失密泄密事件的,应当向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系统运行维护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部门是本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等。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部门应当按照本院案件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执行相关的后台管理操作,其他部门不得直接要求技术信息部门执行后台管理操作。
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基础上进行补充性开发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后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审核研究,并报分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决定。
(一)依照规定,属于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的业务,受理信息由案件管理部门录入;属于控告检察部门以及其他业务部门受理的业务,受理信息由该受理部门录入;
(二)业务办理过程中生成的信息,由该业务承办人录入;
(三)业务审核、审批过程中生成的信息,由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等审核人、审批人录入。
三、业务部门需要修改本部门已经填录完成、处于锁定状态,但尚未生成全国检察统计数据的业务信息,应当经分管检察长审批,交案件管理部门确认后,由技术信息部门执行相关技术操作。
案件管理部门对于已经填录完成、处于锁定状态,但尚未生成全国检察统计数据的业务信息,通过排查、审核发现存在填录问题和异常情况的,应当填写《检察业务信息审核意见表》,经有关业务部门核实确认,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对相关业务信息予以更正。
四、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删除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已经录入的案件、线索等。
在生成全国检察统计数据前,因错误操作等原因需要删除已经录入的案件、线索的,经本院检察长审批,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后,交技术信息部门执行相关操作。省级人民检察院删除案件、线索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和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备案。
在生成全国检察统计数据后,因错误操作等原因需要删除已经录入的案件、线索的,确实需要修正的,要逐级备案、逐级报告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查处理。
文书制作
一、 承办人应当依照系统内的文书模板拟制文书,不得擅自修改设置的格式、内容。
二、 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制作文书,应当按照要求在系统内进行审核、审批。
三、 文书应当适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动分配的编号,严禁变更、自设文书编号。
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案件管理部门确认后,适用统一的文书编号,在系统外制作文书:
(一)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及时办理有关业务的;
(二)属于绝密业务的文书。
因前款第一项情形在系统外制作的文书,承办人应当在故障消除后三个工作日内扫描上传至系统,并在系统内完成相关操作。
五、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制作的加盖电子印章的文书,应当在本院指定的打印机上打印。
网上业务流转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机密级和机密级以下的业务,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执行受理、分流、移送、报批等流转程序。
二、 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的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分流给业务部门,或者按照本院制定的分案规定,直接分派给承办人。
承办人或者承办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应当及时到案件管理部门领取案件材料。
三、 承办人需要将案件材料报送审核、审批的,应当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报送,审核人、审批人应当在系统内审核、审批,并将审核、审批后的案件材料通过系统发送至下一个流程节点。
四、 属于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流转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办结后将案件相关材料发送至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承办人应当为案件管理部门的送案审核提供必要的时间,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是否符合送案条件、是否规范完成网上办案操作。对不符合送案条件的,应当督促承办人补充材料,或者补充、更正有关操作,对符合送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交付送案。
五、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故障,不能进行网上业务流转的,可以在系统外先行流转,在故障消除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应当补充完成网上流转的相关操作。
网上业务监管
一、 业务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流程监管员,对网上信息填录、文书制作、流程操作等网上业务办理活动,履行监督、管理、指导职责。
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网上业务办理活动,通过抽查、巡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 业务部门发现本部门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改正:
(一)未按规定在系统内填录信息、制作文书的;
(二)未按规定在系统内流转业务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相关操作的;
(四)违反系统权限管理、安全保密管理的;
(五)其他违反系统要求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 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本院业务部门具有上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向业务部门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纠正并反馈情况。
案件管理部门在网上业务监管中发现同级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五、 上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存在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应当及时核查、纠正并反馈情况。
六、对网上业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口头提示、网上提示和书面方式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一般情形的,可以使用口头提示、网上提示,并制作工作记录;情节较重的,应当向相关部门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应当在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的同时,向检察长报告。
网上统计管理
一、 省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时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本地区业务信息进行统计汇总,生成所辖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统计业务登记卡和检察统计报表,并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分别进行审核,填写《人民检察院案件登记卡、统计报表审签表》,经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签发后,逐级汇总、报送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二、 案件管理部门对于通过技术排查、统计审核发现的统计信息填录问题和异常情况,应当填写《检察业务信息审核意见表》,及时与有关业务部门沟通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对已填录业务信息予以更正,并重新生成检察统计业务登记卡和检察统计报表。
三、全国检察统计数据汇总完成后,各级人民检察院不得擅自更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卡信息、检察统计数据以及案件登记卡内容。确实需要修正的,要逐级备案、逐级报告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查处理。
对外信息查询管理
一、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生成的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务公开的要求,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相关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的查询。
二、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接受相关人员和单位的信息查询,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协助、配合。
控告申诉信息查询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运用互联网、检务窗口、电话等方式,接受外部查询申请,提供查询服务。
四、 人民检察院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牟取利益。
五、 案件管理部门对本院相关部门以及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关单位提出的信息查询申请,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
电子签章管理
一、 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制作法律文书、工作文书,需要使用印章、签名的,应当使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不得使用实物印章,不得进行手写签批。
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效力与实物印章、手写签名的效力相同。
已经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使用电子签名的,不得用手写方式重复签批。
二、以院名义制作的法律文书、工作文书,需要加盖印章的,依照规定报领导审批后,发送至本院办公室加盖院电子印章。
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授权案件管理部门,在使用院电子印章前,对涉及人身、财产权利和终结性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核。
以内设机构名义制作的工作文书,需要加盖部门印章的,经审核、审批后,由本部门内勤加盖部门电子印章。
三、 禁止以任何方式规避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使用。对违反规定,以行政公文的方式代替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的情形,印章管理部门应当拒绝加盖实物印章,责令改正,并通知案件管理部门。
因发生系统故障导致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不能使用的,经案件管理部门确认,依照规定程序,加盖实物印章,使用手写方式签批。
四、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电子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印不规范、不及时等问题的,应当向印章使用部门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系统使用权限管理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是本院系统权限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系统权限的设置、变更和转移申请进行审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部门是系统权限的操作执行部门,根据案件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对系统权限的设置、变更和转移执行操作。
二、 需要对系统权限的已有设置进行变更的,由相关部门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后送案件管理部门审核,案件管理部门报检察长授权后发出权限变更通知书,由技术信息部门执行操作。
因内部工作调整、岗位交流等原因发生的系统权限变更,由案件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文件内容发出权限变更通知书,由技术信息部门执行操作。
三、 承办人和负有审核、审批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因出差、请假、休假等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审核、审批案件,需要将其权限暂时转移至其他人员的,应当进行权限转移。
需要进行权限转移的,承办人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送案件管理部门审核,案件管理部门发出权限转移通知书,由技术信息部门执行操作。
权限暂时转移原因消除后,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持部门负责人签批的证明材料向案件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时对权限进行恢复。
系统保密管理
一、 绝密级业务不得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办理、流转。
严禁违反规定,将非绝密级业务认定为绝密级业务,或者将绝密级业务认定为非绝密级业务。
二、检察人员应当使用身份认证系统登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定期修改认证密码,妥善保存自己的身份证书、登录信息,防止丢失、遗忘。
三、检察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安全制度,规范使用终端计算机、打印机,妥善保管涉密设备。严禁连接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严禁与非涉密计算机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严禁连接使用无线设备,严禁违规卸载安全保密管理软件。
四、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失泄密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依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院保密部门报告,保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发生失密泄密事件的,应当向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系统运行维护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部门是本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等。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部门应当按照本院案件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执行相关的后台管理操作,其他部门不得直接要求技术信息部门执行后台管理操作。
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基础上进行补充性开发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后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审核研究,并报分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