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4日,游仙区检察院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五个镇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液化石油气罐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这也是全省首批“等外”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4月,游仙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人员在游仙区仙鹤镇、魏城镇、盐泉镇、信义镇、忠兴镇发现有人违规销售液化石油气瓶。该案由我院检察长领办,他带领公益诉讼办案组经过仔细调查发现,这些违规销售点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违规经营液化石油气瓶的情况下长期向群众销售液化石油气瓶,所销售的液化石油气瓶锈迹斑斑、机械损伤明显、腐蚀严重,部分气瓶未检验和超检验期,存放地点位于人员集中的生活区,附近堆放有易燃物,无任何消防设备和安全警示标示。经向上级院请示并经省院同意,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于7月1日对该线索进行立案调查。
7月14日,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五个镇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采取召开现场会的形式进行了公开送达。
检察机关建议,游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职责,对五个液化石油气违法销售点依法进行处理;游仙区相关镇人民政府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处理,对辖区内的液化石油气瓶经营点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收到检察建议后,各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表示感谢,并将按照检察建议书内容如期完成整改。目前行政机关正在整改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