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某于2013年2月到某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绵阳办事处工作,2015年9月离职后找到新工作。在新单位工作期间,孙某某怀疑原单位经理李某(男,45岁,本案被害人)给其工作制造麻烦,遂产生杀死被害人李某的想法。2016年1月初,孙某某从新单位离职,并于同年1月19日在淘宝网上购买一把匕首,同年3月17日9时许携带匕首前往某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绵阳办事处办公地点,随被害人李某进入其办公室后将房门反锁。在房间里,孙某某要求被害人李某与其对话未果并将被害人李某拦下不准其离开,在听到被害人李某大声呼喊后,孙任飞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李某右胸部刺伤,孙某某准备再刺第二刀时,被撞门冲进来的公司员工制住。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右胸壁裂伤属轻微伤,孙任飞系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孙任飞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案件结果:
2016年3月7日,孙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2月20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3月13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7年3月30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刑罚明显不当,量刑畸重,遂依法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孙某某以无杀人动机和杀人故意,被害人有过错,自己系精神病患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和孙某某上诉案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不当,应予改判。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