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何晓琼于2017年8月14日向我院提出救助申请,我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
何晓琼,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10725196202027424,住梓潼县大新乡两河村四组。2017年1月7日,家中无故发生大火,导致所有财产毁于一旦,生活无法维系,报警后,起火原因未能侦破,多次到我院反映。
我院认为,救助申请人何晓琼的情况符合《四川省国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7000元的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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